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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方法?

200 2024-03-01 15:07

一、防沙治沙方法?

1、在沙中掺草,增大沙子本体的阻力,同时立即播种沙蒿等可在沙层中植根的防风固沙植物;2、待沙蒿生长数年之后,插播耐旱树种(蒸腾作用不可过强),形成初级防风固沙林带;

3、待初级防风固沙林带成型后,以土、落叶等改造沙层,铺草植树,此时所植树种可用蒸腾量较大者,形成既可防风固沙,又能改善局部小气候的地域植被。

最重要的是人的管理!

二、防沙治沙概念?

防沙治沙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防沙治沙措施?

1.植物固沙

这是控制流沙最根本且经济有效的措施。固沙植物能为沙区人畜提供燃料和饲料,同时,又可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人工植被或恢复天然植被;营造大型防沙阻沙林带,以阻截流沙对绿洲、交通线、城镇居民点的侵袭;营造防护林网,控制耕地风蚀和牧场退化;保护封育天然植被,防止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质的沙漠化危害。

2.工程治沙

治理流沙时,采用柴草、粘土、卵石、网板等材料设置障碍物或铺压遮蔽,借以阻沙固沙;利用地形地物设置屏障,改变大风方向,输导流沙定向吹移;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机械地进行干扰控制,以固定阻挡、输导搬运流沙,定向塑造风沙地貌,改变沙地条件,转害为利。

3.固沙

在流动沙地上通过喷洒化学胶结物质,使其在沙地表面形成有一定强度的保护壳,隔开气流对沙面的直接作用,提高沙面抗风蚀性能,达到固定流沙的目的。

4.旱地节水

水资源匮乏,是制约荒漠化地区土地综合整治与开发的主要难题。因此,引进和开发节水技术,发展灌溉农业就显得至关重要。一般采取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田间节水等技术。

5.退化地开发

我国在防止荒漠化的同时,适度进行了开发利用,形成和完善了不少农牧业开发技术。在农业上,主要有引水拉沙造田、老绿洲农田改造、沙地衬膜水稻栽培、盐碱化土地改良,以及日光温室栽培与养殖、地膜覆盖栽培和无土栽培等技术;在牧业上,主要有合理轮牧、以草定畜、草场改良和温室养殖技术;农牧综合技术主要有“小生物经济圈”建设,以及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

四、什么植物防沙治沙?

防砂治沙的植物有沙蒿、沙米、五星蒿、沙拐枣、绵蓬、骆驼刺和猪毛菜。树种以梭梭、柽柳、柠条、花棒、二白杨、沙枣等。

种植沙米的沙漠起初是草原,经过环境变化成为沙漠地下水体量十分丰富,有机水含量也很高。沙米种植过程中利用了覆膜技术,与传统高耗水作物相比,沙米可以节约用水50%,在产生经济利益的同时,缓解荒漠化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骆驼刺(学名:Alhagi sparsifolia Shap.)豆科骆驼刺属植物。属豆科、落叶草本,主要枝上多刺,叶长圆形,花粉红色,6月开花,8月最盛,每朵花可开放20馀天,结荚果,总状花序,根系一般长达20米。从沙漠和戈壁深处吸取地下水份和营养,是一种自然生长的耐旱植物,因为这种植物茎上长着剌状的很坚硬的小绿叶,故叫骆驼剌,是草本植物,是戈壁滩和沙漠中骆驼唯一能吃的赖以生存的草,故又名骆驼草主要分布在内陆干旱地区。

沙拐枣为蓼科灌木是分布于我国北方荒漠、半荒漠的一种主要固沙植物, 沙拐枣属的植物均为固沙造林先锋树种。高50~150厘米分枝短,开展,老枝灰白色。

1、在沙中掺草,增大沙子本体的阻力,同时立即播种沙蒿等可在沙层中植根的防风固沙植物。2、待沙蒿生长数年之后,插播耐旱树种(蒸腾作用不可过强),形成初级防风固沙林带。 3、待初级防风固沙林带成型后,以土、落叶等改造沙层,铺草植树,此时所植树种可用蒸腾量 较大者,形成既可防风固沙,又能改善局部小气候的地域植被。

五、防沙治沙奖励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六、防沙治沙的目的?

防沙治沙,就是要植树造林,不让沙土飞扬,治理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七、陕西防沙治沙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北部长城沿线风沙区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二)榆林市南部及延安市北部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三)黄河、渭河、汉江沿线及其他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开展。

第五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沙治沙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修订方案依法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沙化监测系统,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分类布设监测站点,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沙化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

第十二条 对典型沙地生态区域、优良固沙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其他对防沙治沙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可以依法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因植物生长特性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加重土地沙化。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草场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

第十五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资源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加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确保水资源高效永续利用。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利用节水技术、使用节水设备设施,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资源。

第十七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治理不当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第二十二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防沙治沙单位防沙治沙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拦。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沙地资源,发展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牲畜饲养,生态旅游以及其他沙产业,改善沙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沙区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林业、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二十六条 防沙治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沙治沙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承包沙化土地面积一千亩以上,治理效果显著的;

(二)从事防沙治沙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四)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又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对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在防沙治沙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八、防沙治沙的故事背景?

有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因为大家都要发展都要生活所以把树都砍没了,后来风沙子越来越多

九、防沙治沙社会效益?

一是应用科技增实效。针对风沙严重、干旱缺水的自然条件,在运用好砾石埋压、栽插风墙、埋压草方格、泥抹沙丘等传统治在白水泉建成试验基地,治沙效果较传统方式提高了四倍以上,切实构建了荒漠化治理的科技支撑体系,使林木成活率达到96%以上。

二是多产融合提效益。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生态产业,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是开源节流保用水。注重水库扩容和节水灌溉,大力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健全水价调控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了全县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平衡。

十、关于防沙治沙名言警句?

1.加强环境的保护,把环境的保护提到法制的高度来。

2.恢复植被,加强防止风沙尘暴的生物防护体系。

3.加强防止风沙尘暴的工程技术措施,即房屋、建筑物的结构。

4.加强农业技术措施。

5.加强对黑风暴形成的因素,运动的规律,时空分布的研究。

6.加强预报、预警以及通讯系统的现代化。

7.加强宣传,对经常发生黑风暴的地区,尽快宣传普及,并写成科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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