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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

67 2024-02-04 01:08

一、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5。三级本人工资乘以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1。

二、江苏省私营工亡事故赔偿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去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才是进行工伤赔偿。

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与计算方法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20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20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 元×20= 87668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三、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有以下最新标准。江苏交通肇事补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等。以上就是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四、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例子?

一、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7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

3、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69元。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XX年12月24日0时5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XXXXX)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XXXXX),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发票,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车辆修理费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发票、各相关明细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3、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5篇合同范本。

4、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得在今后以乙方收条向乙方索取任何钱款。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坪县交警大队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月日

三、没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们可以主张车辆所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该单位具有其他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内容。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划分了责任的份额,不会对赔偿的具体事宜做安排。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都有责任人的前期医疗费用的支付与后期受害人所有费用的补偿,而伤情不同,赔偿的种类、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五、201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发生率?

江苏省交通事故情况(2019年)汽车交通事故发生数7760 (起)

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数1120 (起)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数2648 (起)汽车死亡人数3107 (人),受伤人数5950 (人)

摩托车死亡人数274 (人),受伤人数1160 (人)

电动自行车死亡人数539(人),受伤人数2725 (人)

六、江苏省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七、江苏省盐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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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八、2021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

你好!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发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如下:1. 死亡人数不超过5人的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万元;2. 死亡人数超过5人的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已经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且该赔偿金不低于上述标准,那么受害者家属就不能再向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丧葬费。

九、江苏省交通事故2021年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民事方面的纠纷最重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关于赔偿方面的一些事情,很多的人也就是关于赔偿不能够达成一致,所以到法院来要求进行判决,而私底下进行协商的话,如果能够将生产赔偿金计算清楚的话,也是允许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本人工资算。

十、江苏省淮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为进一步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高审理效率与裁判效果,促进当事人诉前、诉中调解,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的认定

1、【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为主运行利益归属为辅予以确定。

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2、【未投交强险的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各方均为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直接按照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中约定免责为由主张不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4、【机动车买卖的事故责任】机动车买卖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卖车辆行行驶的,应当与买受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买卖拼装、报废车辆的;

(2) 买卖年检不合格机动车的。

5、【他人身份登记机动车的事故责任】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6、【事实车主身份的认定】事实车主身份的确定,应结合购车合同、购车款支付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仅有登记车主与事实车主陈述一致,但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判令该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者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存在事实车主的,由登记车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相分离的事故责任】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2) 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

(3) 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驾驶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30%。

9、【驾训机构的事故责任】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订有陪驾服务合同,在陪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试驾不具上路条件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试驾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销售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的,由试驾人及销售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销售人存在本节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与试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人以试驾合同中约定免责为由主张不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1、【妨碍交通的事故责任】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

(2)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3)施工人占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或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4)实施其他妨碍正常通行或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

12、【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职能单位的事故责任】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在合理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负有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已经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不得另行选择其他诉讼途径解决。

13、【多车参与事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分配】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一般应当由各车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各机动车一方按照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机动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总和超过总损失,且各机动车按过错责任确定的赔偿数额未超出该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方过错责任的比例确定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多车参与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部分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可以依据本章13条的规定向未投保交强险方追偿。

二、审理程序规定

15、【原告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处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共同侵权人身份不明的,不适用本条款。

16、【三者险能否再侵权案件中一并处理】经原告或被保险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征求三者险保险人是否参加诉讼的意见。

三者险保险人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不得将其列为被告一并审理,自愿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

17、【身份不明肇事者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员”、“无名氏”为唯一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除列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员”、“无名氏”为被告外,另列有其他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在裁判文书中不列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人为当事人。

18、【交强险投保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理】涉案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19、【侵权人死亡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管理人在其管理的侵权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家属因侵权人死亡所获死亡赔偿金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的除外),剩余部分可以比照遗产处理。

20、【被保险人判决前已支付赔偿的处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支付款项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应赔付款项的差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保险人直接返还给投保人。判决主文应当统一表述为:保险人应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金额若干元,其中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若干元,向另一方当事人(机动车方)支付若干元。

21、【同起事故多名受害人情形下的交强险份额预留】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先起诉的受害人赔偿后其预留份额仍有存余的,按剩余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也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三者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22、【诉前已达成赔偿协议的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要求其增加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该赔偿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存在变更、撤销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当进一步审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23、司法鉴定程序涉及交强险保险人赔偿义务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

三、赔偿的认定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24、【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年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中的“第三者”,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除外。

25、【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26、【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并以此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事故认定,或有证据足以原有推翻事故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的全部卷宗,询问办案民警,并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事故当事人承担道路安全责任的轻重、参与事故车辆的危险性、危险回避能力及导致损害后果原因力等各种因素,适当考虑利益平衡,合理界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27、【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无锡地区居住一年以上: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无锡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无锡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7)事发前在无锡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

前款(3)、(6)中证明的证据类型为书面证言,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核实。

28、【医疗费】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外购药品的,应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而引发的并发症的费用,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的,应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听取主治医生的意见,根据侵害行为与并发症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的范围、比例,如按上述程序仍不能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异议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对于符合生活常识且确有必要的医疗及辅助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予以认定。

29、【固定收入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与社保、工资领取凭证等其他原始证据;

(2)事发前三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原始证据;

(3)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其他。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城镇居民的,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确定其误工费用;农村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全省确定其误工费用。

30、【误工费】权利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证明。误工期间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医嘱或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误工导致该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可以根据误工期间,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31、【护理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医院护工从事相应级别护理的费用计算护理费,护理期间、护理等级护理人数遵医嘱或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意见。

受害人家属亲自护理的,其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误工费标准计算,但其计算误工费的收入标准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32、【被抚养人生活费】当事人因2010年7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含该日)起诉至法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事宜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伤残赔偿其他项目的总额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考虑受害人过错进行扣减。

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精神抚慰金应当按照受害人过错比例进行扣减,计算方式如下:

(1)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侵害方过错比例,列入交强险赔偿;

(2)将(损失总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侵害方过错比例,列入侵害方赔偿范围。

34、【财产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 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35、【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委托民政部门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受害人已经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或病情特殊的,应当先就合理性进行咨询,专业机构经评估认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应结合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器具单价、赔偿义务人是否提供担保及有无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采用分期赔付的方式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

36、【其他费用】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参照上述标准计算,原则上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 人并以7天为限。

当事人外地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餐费、住宿费一般不得超出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赔偿。情况特殊且费用必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在上述基础上酌定增加。

四、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37、【保险人尽到出具理赔意见书义务的诉讼费用负担】保险人在诉前及庭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出具理赔意见书,且理赔意见与人民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相符的,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人未出具理赔意见书,或理赔意见低于人民法院认定其需赔偿的数额5%以上,且未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人在调解失败中所起的因素责令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38、【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的诉讼费用负担】诉讼前,被保险人同意调解,且对超出保险限额范围的赔偿已经向受害人提供足额履行担保或保险人出具的理赔意见书可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不接受调解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诉讼费用由受害人负担,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原因。

诉讼中,由于原告方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原告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并将负担原因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

39、【诉讼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案件所涉公告、鉴定、评估等费用,由相应的责任人向相关部门先行预交。受害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缴,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可以责令另一方当事人预交。

上述费用经人民法院审查属于诉讼必要支出的,可以认定为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间接损失,由当事人根据其过错相应承担。

五、其他

40、【本意见的适用】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及基层法院已下发施行的其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与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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