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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组织摄影小组?

170 2024-07-14 23:08

一、怎样组织摄影小组?

在影像时代和新传播环境下,了解和掌握摄影语言对一个人的成长很重要。近些年,许多教育机构、媒体和教育工作者在积极地推进摄影的学校教育和课外辅导。目前,各种小记者或青少年摄影兴趣小组如雨后春笋,一些中小学都相应开设了摄影小记者班或兴趣小组,老师组织学生实地调查、科技调查、新闻采访等摄影活动。为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写作能力,一些中小学的老师还鼓励学生写摄影日记、摄影调查报告等。另外,有些学校(如北京三里屯小学、上海金山区亭林小学)开设校本摄影课程,编写摄影教材,开展特色教育。社会上(青少年宫、群艺馆之类)开设有摄影培训辅导班;而面向青少年的摄影比赛也不乏专业水准和广泛影响(著名的如“理光杯”小记者摄影大赛已经连续举办了13届)。这一趋势已经引起了摄影界、教育界的重视。

这些现象都表明摄影正与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本文在考察近些年校内外开展摄影教育和活动情况的基础上,倡导摄影教育应该积极进入中小学学校教育并成为辅助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摄影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

摄影有许多特性,比如它的普及性、趣味性、纪实性、工具性等特征,非常适合学校教育和辅助课程教学。简单来讲,摄影在学校教育和辅助课程教学方面具有以下两个突出功能:

1、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寓教于乐、以美育代说教是当前教育的大趋势。

由于摄影形象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创作者从中得到的教育较之其他手段更有效,而真实生动的摄影艺术形象教育对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非常有帮助。通过摄影作品和亲自参加拍摄实践,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正确地观察社会,用相机去发现、捕捉社会的闪光点,去讴歌社会的真善美,去鞭笞社会的假恶丑,这种教育效果是最明显的。如上海的一些学校教育者,为了让学生关注上海的市政建设,特别是植树造绿工程的进步,在半年中组织同一批学生先后到同一地点进行拍摄创作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这一变化。通过前后照片拍摄的对比,就能给学生进行一次生动深刻又有效的社会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模式比比皆是,在此不赘述。

而摄影的实践性,导致的教育功能更是数不胜数。除了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观察能力和反应能力之外,摄影还可以对孩子的生活习惯、思想品格、行为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外出采风,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和独立自理能力;集体出行,增强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互相关爱的品性等等。更有甚者,有些教师还观察到摄影可以让一些内向、甚至是抑郁症的孩子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如一些脾气乖戾的孩子,可以在一次关爱贫困人群的摄影活动之后思想行为得到根本改变。而这些教育效果相比其他教育形式就显得很有优势。

2、有利于促进青少年综合能力的发展和多项技能的掌握

摄影是一门综合性技能。通过摄影活动可以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想象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也能培养学生的组织、表述、统筹、应变、合作、协调、独立工作等一系列的相关能力。摄影创作并不是简单的按快门,有时为了完成一次创作任务,从策划到现场调度都可以说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锻炼。因为要进行摄影创作,就会碰到各种困难,要与各种人物打交道。例如你在拍摄中被摄对象不合作怎么办?找不到最佳摄影点怎么办?这就需要学生有很好的统筹、沟通、应变等能力。例如在上海,有次教师组织学生到少年体校进行摄影创作,首先碰到的难题是对方不接待,经过协商终于进入创作现场后,又碰到了光线与场面不理想的困难,后经过同学反复选择和等待,终于拍摄到了满意的创作画面,其中一位同学的摄影作品还在全国体育摄影作品比赛中得了大奖。通过这类活动以及活动中难题获得解决,使同学们对摄影创作的社会含义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二、如何在学校推进摄影教育

和电脑教育一样,将来的摄影教育主要阵地是学校和课堂。综合目前的校内教育的实践来看,有以下一些成功经验可以遵循。

1、采取课内和课外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将摄影和各科目的学习有意结合起来,发挥摄影在辅助课程教学方面的作用。

课内和课外相结合的操作模式使得摄影更深入、更活泼。课内普及的技术知识让孩子对摄影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课外丰富多彩的实践则让孩子们对摄影充满热情和动手的兴趣。在操作实践中,摄影课专职老师不只是讲解摄影知识,而是将知识融会贯通,比如遇到一种昆虫时,会指导孩子研究,遇到一种地貌时,会对孩子进行讲解,自然、地理、历史等无所不包。

摄影教学采取课内和课外相结合的模式,将摄影和各科目的学科有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摄影在辅助课程教学方面的作用。摄影作为一种现代文化和技术,是一门集光学、电子、化学、政治、新闻、美术、音乐、文学等诸多学科于一体的边缘科学,同时也是另一种视觉语言形式。在中小学开展摄影教育,在辅助美术、美学、语文、音乐、政治以及相关理工学科等课程教学了具有重要作用。

如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小学美术课程把摄影作为校本课程,将课内的摄影作品解析和课外实践外拍活动相结合。摄影成为美术课堂的拓展工具,为学生收集各种素材提供了很大帮助。北京三里屯小学成立摄影校本课程研发小组编写校本课程,他们有套摄影教育策略——“立足小课堂,走进大自然,面向全社会”。该校的摄影校本课程构建开放的课堂,将课堂、自然、社会联系在一起。三里屯小学开展摄影教育,发挥其辅助课程教学作用,在其它课程教学(美术、美学、语文、音乐等)中,多媒体素材、课件的制作和资料的采集,摄影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开展教师培训,普及摄影知识

社会的摄影师可以承担一部分校外摄影教育或课外摄影教育,但校内摄影老师的教育更为重要,因此开展师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校内摄影老师主要由小记者辅导老师、美术老师、电教或信息老师、其他科目感兴趣的老师等组成,而真正科班出身的摄影老师目前在中小学并不普遍。专业教师对中小学的摄影教育又至关重要,因此开展摄影师资培训、提高现有师资的水平,就显得很重要。

目前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比如上海的一些区县)已经很重视中小学摄影教育了,对在艺术教育领域内,把摄影纳入和音乐美术相同地位,有着非常明确的工作时间表,并且在2011年已经开始大规模地组织摄影辅导老师专项培训。

3、以活动为载体,提高学生学习摄影的兴趣

教育要符合孩子的性格。推进摄影教育,学校可举办多种活动,如小记者实地调查、科技调查、新闻采访等。每年暑期举行摄影夏令营,参加各级各类摄影比赛,组织摄影小记者外出采风,采访领导,为敬老院老人免费照相等,一系列活动,既让学生得到快乐,也在活动中提高了摄影技能。

上海金山区亭林小学作为上海市摄影特色学校,除了在摄影教育中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外,更注重摄影实践,开展多种摄影活动。亭林小学自1984年就成立了摄影兴趣小组,每星期固定活动一节课。另外,亭林小学组织青少年摄影比赛、寒暑假采风、摄影创作社会活动等课外实践。北京白家庄小学开展摄影校本课程,利用周末带孩子外出(北京髯和大街小巷)摄影采风。孩子们亲身感悟到北京的文化,用一张张生动的照片诠释着对北京文化的理解通过摄影实践,激发了孩子们增加了摄影的兴趣,拍摄得出人意料的好,内涵丰富。这比课堂学习理论知识要有效得多。

4、营造摄影学习氛围

为了满足学生需求,学校可以因势利导,在每个年级均成立摄影小组,每班的教室均设置“摄影角”,展示同学们的摄影佳作。每周,学校都开展一节摄影大课堂,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全校性讲座,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比赛和展览。从这些精美的作品中,人们深深地感受到孩子们在摄影中收获着快乐,收获着长成,收获着关爱。在每一幅作品的背后,人们可以感受到爱,感受到憧憬,感受到生命的活力,感受到文化,不只是摄影技巧(技法的讲授和取景内容的广泛),还有文化的熏陶。摄影小记者组的同学也可以利用双休日或寒暑假进行校外采风。

总的来看,摄影在中小学学校教育和课程辅助教学方面是大有作为的,摄影界应该发挥专业所长和人才优势,支持和推动摄影教育更多地面向青少年、走向学校和课堂。

二、安全小组的组织架构?

 安全小组的组织架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安全小组组织架构参考:

1. 组长:负责领导整个安全小组,对外代表安全小组,对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工作。组长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安全小组的日常运作。副组长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和沟通能力,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3. 成员: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求,可以设置多个成员岗位,如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消防员等。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 安全培训与教育: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巡查与检查:负责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安全应急预案与演练: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信息安全与网络监控: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和监控工作,确保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8. 环保与职业健康:负责企业的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9. 安全沟通与协作:负责与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外部单位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配合和支持。

10. 安全统计与分析: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安全事故和安全数据,为制定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以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安全小组组织架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进行调整。重要的是确保各个岗位的职责明确,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安全管理团队。

三、单位组织露营烧烤说说?

单位组织露营烧烤是一个不错的活动选择。单位组织露营烧烤是一个不错的活动选择。首先,露营烧烤可以增进同事之间的交流和团队凝聚力。在户外的环境中,大家可以放松心情,互相交流,增进了解,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其次,露营烧烤也是一种放松身心的方式。远离城市的喧嚣,呼吸新鲜空气,享受大自然的美好,可以缓解工作压力,提升身心健康。此外,烧烤活动也可以增加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友谊,促进团队的和谐氛围。除了露营烧烤,单位还可以考虑其他户外活动,如登山、徒步、野外拓展等,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能力。同时,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单位还需要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确保每位员工的参与和安全。

四、玩露营怎么找组织?

目前来说,在国内露营可以分为两个概念。

一个是去到专门的露营地做一个露营体验,露营地有安全、卫生、后勤等保障。

另一个是指在徒步登山过程中,在山野中露营,这个对露营者的户外素质要求比较高。

根据题主的意思。

建议可以先找附近的一些露营地进行露营,例如海滩、农庄、景区、公园、湖区等。

可以和身边的朋友一起出发培养兴趣,这个只要感兴趣就好,不需要过多的经验。

如果是想体验第二种的,可以先报商业队的两三天露营线路。

认识志同道合的朋友,有一定的户外经验后就可以和朋友自行出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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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小组是什麽组织?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城区或城郊“村改居”后,就不存在村民小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再延伸的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  村民小组以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

六、小区议事小组属于什么组织?

小区议事小组属于社区组织。 小区议事小组是由居住在该小区的居民自发组成,通过投票产生小组负责人,属于自我管理形式的社区组织。该组织负责处理小区日常事务、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宁等职责。 小区议事小组在中国城市社区中广泛存在,是维护社区和谐发展,加强社区自治的重要力量之一。通过小区议事小组,居民可以自主管理、参与社区民主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小区议事小组也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七、蓝刺小组是什么组织?

蓝刺小组是恶势力组织非常喜欢欺负弱小,早期一直躲在森林深处打劫过往的物资车辆。布莱恩特得知后亲自前往收编了蓝刺小组,总共7人。也成为了布莱恩特的贴身护卫,后期布莱恩特与忍之国开战。蓝刺小组作为前锋先行探路,结果中计全部被杀。

八、露营怎么找当地的组织?

爱好露营的小伙伴通常喜欢到各个地方去露营野炊,但是一家人去有时候感觉人太少,或者不清楚当地的环境,那么我们通过一些APP找到当地的组织进行沟通,比如通过抖音搜索可以了解当地组织的一些活动,如果还有别的项目可以有优惠政策,当然,可以通过其他露营方面的小程序和APP都可以找到。

九、学校里面组织露营大约几天?

学校组织一般都是官方行为,风险系数大,建议事先做好策划。

所以时间短点好,就利用周末什么的,两天时间。选择一个强度不大的地方露营就可以了

十、村民小组组织法全文?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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